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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6执恢490号之一

管正委与平邑县万庄膏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管正委,平邑县万庄膏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6执恢4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管正委(又名管正伟),男,年月日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平邑县万庄膏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平邑县。申请执行管正委与被执行人平邑县万庄膏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孔雷(平邑县万庄膏业有限公司)的存款75467元至平邑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高崇钧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孔祥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