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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2执580号

李华与张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0-13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华,张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2执580号申请执行人李华。被执行人张涛。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华与张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涛银行存款4200元;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朱江平执行员  龚四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张俊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