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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12民初2626号

付某与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付某,赵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2民初2626号原告付某,男,1972年8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被告赵某某,男,1978年6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与被告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扣押被告赵某某价值5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告赵某某价值5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 超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邵明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