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2民初2626号原告付某,男,1972年8月5日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被告赵某某,男,1978年6月18日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某与被告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某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扣押被告赵某某价值5万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告赵某某价值5万元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 超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邵明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