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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21民初522号

朱国昌与中国平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2-22
所属地区
九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朱国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21民初522号

原告:朱国昌,男,汉族。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中心支公司,地址:江西省九江市经济开发区九瑞大道148号。

法定代表人:刘小安,系该支公司经理。

原告朱国昌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8日立案后,原告朱国昌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国昌撤回起诉。

审判员  钱自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吴 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