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椒民初字第608号
原告:汪琛媚。
委托代理人:郭世海,台州市白云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徐惠敏,台州市白云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台州华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商务中心2幢2302室。
法定代表人:徐一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建平,浙江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扬杨,浙江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汪琛媚与被告台州华禹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琛媚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汪琛媚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诉权的正当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琛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400元(原告汪琛媚已预付),减半收取56200元,由原告汪琛媚负担。
审 判 长 林 平
代理
审判员 周丹玲
人民陪审员 孙良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代
书 记员 蔡美燕附件:本案裁判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