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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5民初1029号

尤云萍与黄建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0-09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尤云萍,黄建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5民初1029号

原告:尤云萍,女,199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黄建超,男,197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尤云萍诉被告黄建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尤云萍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原告尤云萍诉被告黄建超民间借贷纠纷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尤云萍负担。

审 判 长  胡丽娜

审 判 员  陈 阳

人民陪审员  朱 汉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何祥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