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5民初1029号
原告:尤云萍,女,1990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黄建超,男,197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尤云萍诉被告黄建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尤云萍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原告尤云萍诉被告黄建超民间借贷纠纷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尤云萍负担。
审 判 长 胡丽娜
审 判 员 陈 阳
人民陪审员 朱 汉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何祥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