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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4民初5945号

叶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9-26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叶某,郭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5945号

原告:叶某,女,198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告:郭某,男,1985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个体从业人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叶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立案。

原告叶某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叶某以双方和好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叶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叶某负担。

审判员  丁秀琴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金俊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