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5001号罪犯徐晨晨,男,汉族,1986年9月8日生,初中文化,安徽省阜阳市人,现在安徽省合肥监狱服刑。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11日作出(2006)泉刑初字第10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晨晨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以罪犯徐晨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7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徐晨晨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6年07月获表扬奖励五次、记功奖励四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徐晨晨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犯数罪,首次减刑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徐晨晨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8年1月13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洪 琳
审判员 曹子健
审判员 杨以林ggz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葛 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