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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01705-1号

姚海毛与陈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9-13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姚海毛,陈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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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1705-1号

申请执行人:姚海毛,农民。

被执行人:陈伟,男,1989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陈集乡陈集村街北组。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姚海毛与被执行人陈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调查未发现陈伟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5)怀民二初字第007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2015)怀民二初字第007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亮

审判员 ���金林

审判员 吴   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李 琳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