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22民初2084号
原告:陆克东,男,1978年4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委托代理人:李丁琪,安徽枞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胜祥,男,1976年10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庆市中兴大街中段菱北办事处大楼。组织机构代码73303945—5。
负责人:段金勇,该支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陆克东与被告方胜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陆克东于2016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自行和解,陆克东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克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75元,减半收取687.50元,由陆克东负担。
审 判 长 吴汉民
代理
审判员 徐红霞
人民陪审员 疏 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程亚慧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