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3民初1311-2号解除保全
申请人:刘德志,男,197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巴东县信陵镇北京大道***号。
被
申请人:巴东县乾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镇名相路新颜村五楼。组织机构代码:79593856—0。
法定代表人:程银锁,董事长。
被
申请人:侯建平,男,1967年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经济开发区。
被
申请人:曾德兴,男,1968年6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湖北省巴东县野三关经济开发区。
原告刘德志诉被告巴东县乾峰投资有限公司、侯建平、曾德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9日作出(2016)鄂2823民初1311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告巴东县乾峰投资有限公司在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为82×××23的存款350万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刘德志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德志以与巴东县乾峰投资有限公司达成还款协议为由自愿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巴东县乾峰投资有限公司在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冻结的账户为82×××23的存款350万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刘德志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王 静
审判员 向 红
审判员 张 哲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黄晓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