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1民初6798号
原告:宁波施特乐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泗门镇老丘村。
法定代表人:马阿茶,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黎波,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洁锋,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姚市泗门镇人民政府。住所地:余姚市泗门镇府前路*号。
法定代表人:成立海,该镇镇长。
原告宁波施特乐锁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姚市泗门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
原告宁波施特乐锁具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施特乐锁具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施特乐锁具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宁波施特乐锁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丁金琴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刘云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