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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第540号

陈子耿与李德献、陈步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子耿,李德献,陈步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540号申请执行人陈子耿,男,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李德献,男,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陈步华,女,汉族,农民,原籍福建省仙游县。申请执行人陈子耿与被执行人李德献、陈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02月04日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04月0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04月0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本院派员前往交警、房管查明,并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李德献所有的闽D366**号车辆经网络司法拍卖成功拍卖。已执行到位金额18597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尚余标的13403元尚未执行到位。对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19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5)永执字第540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其再申请本院恢复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林祥贞

审 判 员  孔祥村

审 判 员  吴慧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代理

书记员  吴梅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