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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85民初687号之一

于清华与闫文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0-11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于清华,闫文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85民初687号之一

原告:于清华,男,195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

被告:闫文举,男,1950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

原告于清华与被告闫文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立案。

原告于清华以进一步搜集证据为由,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清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于清华负担。

审判长  XX满

审判员  姜英玉

审判员  闫俊龙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张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