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307刑初2877号

阳安平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7刑初2877号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被 告 人信 息被告人阳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湖南省安仁县,现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因本案于2016年5月13日被取保候审。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深龙检刑诉[2016]28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辩护意见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查明事实被告人阳某某饮酒后于2016年05月13日0时06分许,驾驶粤BXXXXJ号机动车乘载陈某等人行驶至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时,执勤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51毫克每100毫升,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阳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9.96 mg/100m1。本院意见被告人阳某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认罪态度,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判 决一、被告人阳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判决生效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禁止被告人阳某某缓刑考验期内(二个月)在公共场所饮酒。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王 晓 蓉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安 首 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