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03民特127号
申请人:韩绪京。
委托代理人:刘美丽,潍坊滨海央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人:祝爱华。
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胜利街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865462394w1-1。
主要
负责人:李东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秦佃塔,山东中强(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韩绪京与祝爱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于2016年8月9日经潍坊市寒亭区诉调对接中心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险限额内赔偿韩绪京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95400.21元,定于2016年9月9日前付清。
二、韩绪京返还祝爱华垫付的医疗费等共计45955.21元;
三、祝爱华赔偿韩绪京司法鉴定费等共计3000元;
四、上述一、二、三项相抵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赔偿韩绪京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52445元,定于2016年9月9日前直接付至韩绪京的农村商业银行账户(账号:907030000010104255751,户名:韩绪京,开户行:农村商业银行潍城联社营业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给付祝爱华42955.21元,于2016年9月9日前直接付至祝爱华的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卡号:62×××08,户名:祝爱华,开户行:农村商业银行寒亭支行);
五、韩绪京放弃要求赵申赔偿的权利;
六、该事故一次性处理完毕,双方再无其他任何纠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韩绪京与祝爱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于2016年8月9日经潍坊市寒亭区诉调对接中心主持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鲁国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牟珈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