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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4民初1406号

孙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孙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24民初1406号

原告:孙某,农民。

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审判员  马晋超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梁晓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