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24民初1406号
原告:孙某,农民。
被告:王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审判员 马晋超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梁晓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