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民终23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无锡红楼国通快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峰、吴婷婷,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加轩。委托代理人仝晓虎,江苏郑仝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无锡红楼国通快递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加轩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无锡高新技术产业人民法院(2016)苏0291民初11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无锡红楼国通快递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无锡红楼国通快递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无锡红楼国通快递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顾 妍
代理
审判员 王 倩
代理
审判员 张朴田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嘉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