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8民初3380号
原告:孙某甲,女,汉族,1978年8月22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孙某乙。
被告:刘某,男,汉族,1978年4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甲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甲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甲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也没有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甲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甲负担。
审判员 张秀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梅 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