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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8民初3380号

孙某甲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9-07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孙某甲,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8民初3380号

原告:孙某甲,女,汉族,1978年8月22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孙某乙。

被告:刘某,男,汉族,1978年4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甲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甲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甲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对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也没有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甲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孙某甲负担。

审判员  张秀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梅 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