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13民初2118号起诉人韩雨文,男,1952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九台区龙嘉镇。被起诉人陈万荣,男,住九台区龙嘉镇。
二〇一六年八月八日,本院收到韩雨文的起诉状,起诉人诉称,起诉人与被起诉人系邻居关系,被起诉人于5年前饲养鸡大约4万只,养鸡所产生的鸡粪倒在起诉人房子旁边,由于长时间的环境污染,导致自来水污染,起诉人无法饮用干净水源,导致起诉人产生了各种疾病,于2014年6月13日经九台中医院诊断得了静脉曲张,于2016年4月20日经九台中医院诊断得了脑梗。综上,起诉人之所以身患数病,是由于被起诉人饲养鸡造成的环境污染,为了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请求判令被起诉人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共30000元。经审查,
本院认为,起诉人韩雨文没有具体的诉讼事实和理由,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起诉人韩雨文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宏生
审 判 员 周启超
人民陪审员 赵清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钱 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