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27民初1296号
原告:李淳。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华,广西双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波,广西双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郁志宇。
被告:侯金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加献,广西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
负责人:陈英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华丽,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旷喜文,广西方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淳与被告郁志宇、侯金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2016年8月3日,原告李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李淳负担。
审 判 长 谢永君
代理
审判员 覃春园
人民陪审员 麦小云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钟帅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