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24民初721号
原告:井研县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井研县研城镇顺河街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466958663X1。
法定代表人:张文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志强,男,196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仲全,四川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小英,女,1974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井研县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小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原告井研县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井研县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井研县家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雷 玲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谢昭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