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202民初701-1号

原告吴正章诉被告王留欣、赵建国、北京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同市恒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1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7-12-02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正章,王留欣,赵建国,北京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同市恒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02民初701-1号原告吴正章,男,汉族,现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委托代理人艾小芳,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留欣,男,汉族,现住河南省伊川县城。被告赵建国,男,汉族,现住大同市工农路。委托代理人王文,北京博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兴谷经济开发区6区301-169号。法定代表人何自全,任该公司经理。被告大同市恒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南三环北侧。法定代表人赵建国,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睿,山西光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正章诉被告王留欣、赵建国、北京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同市恒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9日以被告已经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正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41元,退还原告6220.5元,其余622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建超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林媛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