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02民初701-1号原告吴正章,男,汉族,现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委托代理人艾小芳,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留欣,男,汉族,现住河南省伊川县城。被告赵建国,男,汉族,现住大同市工农路。委托代理人王文,北京博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兴谷经济开发区6区301-169号。法定代表人何自全,任该公司经理。被告大同市恒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南三环北侧。法定代表人赵建国,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睿,山西光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正章诉被告王留欣、赵建国、北京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大同市恒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9日以被告已经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正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41元,退还原告6220.5元,其余622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建超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林媛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