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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791号

毛金杯与建洁建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0-08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毛金杯,青铜峡市建洁建材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791号

申请执行人:毛金杯,男,1978年11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青铜峡市。

被执行人:青铜峡市建洁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青铜峡市。

法定代表人:李建宁,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毛金杯与青铜峡市建洁建材有限公司(2015)青民初字第414号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运费42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9元、申请费50元,共计4289元。通过财产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青民初字第4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兵

审 判 员  刘兴发

代理

审判员  王岩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洪 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