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查字第4335号申请执行人林玉富。被执行人杨青芳。申请人林玉富与被执行人杨青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15年10月16日作出(2015)甘民初字第7542号民事调解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5年10月2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5)甘民初字第754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万康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陈 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