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6578号申请执行人何晓琼。被执行人深圳市博时恒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某生,该公司总经理。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平湖)案[2016]769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人民币19683.16元,承担执行费195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8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财产申报表。2016年8月9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申请人缴纳执行费195元后向本院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深龙劳人仲(平湖)案[2016]769号仲裁裁决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龙劳人仲(平湖)案[2016]769号仲裁裁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小梅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简笑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