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8803号原告荆保太。委托代理人史华东,山东康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林海,山东康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XX华。委托代理人许爱军,即墨成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陶文临,即墨成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荆保太与被告XX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荆保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于淑风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王程程(2016)鲁0282民初8803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