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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81民初911号

黄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应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应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黄某,胡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81民初911号原告黄某。被告胡某。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审判员  周红兵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普友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