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81民初911号原告黄某。被告胡某。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审判员 周红兵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普友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