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25民初2148号原告户县征途百货商店。诉讼代表人刘红。委托代理人张晓春,女,1972年8月14日生,汉族,居民。被告高小东,男,汉族,居民。
原告户县征途百货商店与被告高小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户县征途百货商店诉称,被告高小东于2014年元月至2014年4月间,先后多次在原告处购买烟酒等商品,累计欠款28190元;原告多次催收未果,现请求判令被告给付货款2819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供被告个人详细信息,本院向原告释明后,原告称被告高小东成年,其老家在户县玉蝉镇水寨村,曾在铜川市上班,户籍居民,高小东妻子也在铜川市,现不知道被告高小东下落,亦未能提供高小东铜川地址或者经常居住地及出生年月等基本信息。
本院认为,在本院释明后,原告仍未提供被告基本信息,导致无法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致使本案无法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户县征途百货商店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妮娜
人民陪审员 吴民权
人民陪审员 田继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普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