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02执510号申请执行人徐献军,男,汉族,1959年8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方城县。被执行人陈功元,男,汉族,1985年11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荥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中民一初字第17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8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陈功元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功元名下有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陈功元所有的豫A×××××号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16年月日起至2018年月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岩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周蕊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豫0102执510号郑州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关于申请执行人徐献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陈功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本院(2015)中民一初字17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功元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被执行人陈功元名下有车辆在你所登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查封被执行人陈功元所有的豫A×××××号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16年月日起至2018年月日止。附:本院(2016)豫0102执510号执行裁定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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