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执524号申请执行人位建忠。申请执行人赵闪。被执行人张达。被执行人贾树朝。被执行人李玉英(被告人贾莲监护人)。被执行人何占朝、赵满数(被告人何彦尚的监护人)。申请执行人位建忠、赵闪与被执行人张达、李玉英、贾树朝、何占朝、赵满数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5)冀刑四终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位建忠、赵闪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执行,为便于案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5)冀刑四终字第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附带民事部分指定辛集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梁素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李进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