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3执8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俞潮,男,1984年12月28日出生,住杭州市下城区。被执行人杜有忠,男,1963年5月14日出生,住上海市松江区。被执行人裘秋英,女,1962年7月25日出生,住上海市松江区。被执行人浙江巨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转塘街道美院南街99号-1,组织机构代码:796491000。法定代表人杜有忠。被执行人浙江伊梦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天湖南路67号,组织机构代码:663942699。法定代表人杜有忠。被执行人浙江巨业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转塘街道横桥社区(原三江塑料制品厂1009室),组织机构代码:697051739。法定代表人杜有忠。俞潮与杜有忠、裘秋英、浙江巨业担保有限公司、浙江伊梦特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巨业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杭州下城法院作出的(2015)杭下商初字第001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俞潮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03月01日立���执行。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可执行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亦未申报财产。为此,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本院保全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但该房产为他案抵押物,暂无法处置。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线索。上述执行情况,有相关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实,并由权利人俞潮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2016)浙0103执82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俞潮发现被执行人杜有忠、裘秋英、浙江巨业担保有限公司、浙江伊梦特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巨业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陈 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代
书记员 许秋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