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123执240号被执行人陈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修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陈梅非法持有毒品罪罪、贩卖毒品罪一案,要求被执行人陈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交纳罚金4000元,并负担执行费5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尚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梅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黔0123执24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登林
审判员 巫 洋
审判员 李建文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吴大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