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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04执579号

石倍昌与李莎莎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1-25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石倍昌,李莎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04执579号

申请执行人:石倍昌,男,1957年9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被执行人:李莎莎,女,1985年9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304民初65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莎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莎莎银行存款人民币68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葛洪乾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