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04执579号
申请执行人:石倍昌,男,1957年9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
被执行人:李莎莎,女,1985年9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304民初65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李莎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莎莎银行存款人民币68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葛洪乾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