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304行初45号原告傅少铁,男,195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衡阳县人。委托代理人黄健,湘潭市岳塘区纵横法律服务所。被告湘潭市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局,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芙蓉中路157号劳动保障大楼4楼。负责人成建良,局长。出庭的副职负责人丁良果,男,1972年5月10日出生,湘潭市人,系湘潭市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局正科级纪检员,具体负责纪检工作。委托代理人谢华平,湖南红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傅少铁诉被告湘潭市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局不履行养老保险稽核行政职责一案过程中,原告傅少铁于2016年8月9日以其已向被告就用人单位少缴养老保险统筹费用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少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傅少铁承担。
审 判 长 涂 立 宏
审 判 员 陈璐
人民陪审员刘光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代理
书记员 谭 梦 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