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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5民初417-2号

钱兰与李新、马春萍、李思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钱兰,李新,马春萍,李思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5民初417-2号

原告:钱兰,女,1986年12月4日生。

委托代理人:金培康,苏州市高新区恒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新,男,1958年8月16日生。

被告:马春萍,女,1958年2月2日生。

被告:李思燃,女,1985年8月31日生。

原告钱兰与被告李新、马春萍、李思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6年7月26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6年7月30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钱兰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照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钱兰撤回起诉处理。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9330元,减半收取计4665元。

审 判 长  游进国

代理

审判员  艾罗伟

人民陪审员  丁育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陆 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