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5民初417-2号
原告:钱兰,女,1986年12月4日生。
委托代理人:金培康,苏州市高新区恒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新,男,1958年8月16日生。
被告:马春萍,女,1958年2月2日生。
被告:李思燃,女,1985年8月31日生。
原告钱兰与被告李新、马春萍、李思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6年7月26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6年7月30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钱兰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照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钱兰撤回起诉处理。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9330元,减半收取计4665元。
审 判 长 游进国
代理
审判员 艾罗伟
人民陪审员 丁育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陆 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