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3民初940号原告郭红畔,女,197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宋冬敏,山西万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毛萍,山西万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兵,男,1965年5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郭红畔与被告张兵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红畔于2016年8月9日以被告张兵已停止侵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红畔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红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0元,减半收取310元,由原告郭红畔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杨洁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范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