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3执3192号申请执行人雷波,男,1974年8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被执行人张晟昱,男,1984年6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雷波与被告张晟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994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雷波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晟昱归还申请执行人雷波人民币9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保全费920元。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登记信息,在诉讼中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沪AQXXX**的车辆,且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尽管在诉讼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但无法处置,且被执行人名下无立即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短期内无法执结,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之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宝民一(民)初字第9942号民事判决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沈向阳
审 判 员 杨伟斌
代理
审判员 祝文龙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韩 康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