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26执35号申请执行人田明富,男,197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陕西省南郑县濂水镇七里村。被执行人徐永志,男,196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蔚县蔚州镇御福园小区。本院立案执行的执行申请人田明富与被执行人徐永志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2015)蔚民初字第4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金星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闫润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