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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6执35号

申请执行人田明富与被执行人徐永志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蔚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田明富,徐永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26执35号申请执行人田明富,男,197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陕西省南郑县濂水镇七里村。被执行人徐永志,男,196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蔚县蔚州镇御福园小区。本院立案执行的执行申请人田明富与被执行人徐永志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蔚县人民法院(2015)蔚民初字第4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金星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闫润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