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执字第01054号申请执行人林金钹。被执行人李如国。申请执行人林金钹与被执行人李如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02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林金钹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如国支付货款41000元,支付诉讼费用825元,支付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定数,按实际还款时间及法律规定计算)。本院已依法受理林金钹的执行申请。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江汉巡民初字第002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魏晓伟大
审判员 邓 军
审判员 鲁 林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王 晓 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