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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2行审47号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与刘程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刘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吉0102行审47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地址长春市南关区自由大路3388号。法定代表人杨大勇。委托代理人窦玉龙。被执行人刘程,汉族,住深圳市福田区。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以被执行人刘程未履行其作出的长南政平北征补字[2015]第1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法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强制执行事项予以审查。在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已与南关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为由请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应准予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参照《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查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政府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审 判 长  李 壮

审 判 员  刘海燕

代理

审判员  李牧哲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常万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