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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民初5526号

何飞与彭忠、曹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何飞,彭忠,曹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5526号原告何飞,男,汉族,1987年2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汉寿县。被告彭忠,男,汉族,1970年2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县。被告曹琴,女,汉族,1990年3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飞诉被告曹琴、彭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飞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曹琴、彭忠名下的银行存款9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曹琴、彭忠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原告以其名下账号为62×××66(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树木岭支行)中的存款9万元作为其财产保全申请的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何飞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原告何飞名下账号为62×××66(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树木岭支行)内的银行存款9万元;

二、冻结被告曹琴、彭忠名下的银行存款36万元,若账上余额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上述款项后余额方可支取,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杨 玮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段腾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