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5526号原告何飞,男,汉族,1987年2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汉寿县。被告彭忠,男,汉族,1970年2月1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县。被告曹琴,女,汉族,1990年3月26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飞诉被告曹琴、彭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飞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曹琴、彭忠名下的银行存款9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曹琴、彭忠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原告以其名下账号为62×××66(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树木岭支行)中的存款9万元作为其财产保全申请的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何飞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原告何飞名下账号为62×××66(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树木岭支行)内的银行存款9万元;
二、冻结被告曹琴、彭忠名下的银行存款36万元,若账上余额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上述款项后余额方可支取,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杨 玮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段腾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