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4808号原告王金文。被告王洪斌。
原告王金文与被告王洪斌其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9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锡成负担。
审判员 赵 燕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朱兆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