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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2民初4808号

王金文与王洪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金文,王洪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2民初4808号原告王金文。被告王洪斌。

原告王金文与被告王洪斌其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8月9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锡成负担。

审判员 赵 燕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朱兆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