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6807号
原告:陈志诚,男,198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被告:季绪亮,男,1973年2月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诚与被告季绪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志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志诚承担
代理
审判员 祝干干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任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