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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民初6807号

陈志诚与季绪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7-04-21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志诚,季绪亮,陈志诚,季绪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民初6807号

原告:陈志诚,男,198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

被告:季绪亮,男,1973年2月8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宿州市人,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诚与被告季绪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志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志诚承担

代理

审判员  祝干干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任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