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民申5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贺延梅
委托代理人:李永军,陕西捷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延安市宝塔区帝豪时代广场业主委员会
负责人:胡军,该业主委员会主任。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延安市中际大厦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封智,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贺延梅因与被申请人延安市宝塔区帝豪时代广场业主委员会、延安市中际大厦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延中民一终字第015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贺延梅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刘满艺
审判员 王 欣
审判员 郭 丹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张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