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1执2410号
申请执行人:张汉民,男,196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
被执行人:王继良,男,196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张汉民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481民初65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王继良在(2016)浙0481执2410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继良存款人民币122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1370元,执行申请费173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陆建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李冬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