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382刑初149号公诉机关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57年10月24日出生。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4月17日被凌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凌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3月11日被沈阳市公安机关抓获,同月12日被凌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1日经凌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月22日由凌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辽宁省凌源市看守所。辩护人王飞,北京市君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石某某,女,1955年4月12日出生。(系被告人妻子)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检察院以凌检公刑诉(2016)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凌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永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王飞、石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3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王某某因村财务公开、自家大棚架子质量、其妻子石某某因上访被劳动教养等问题,先后多次到相关部门上访并被行政处罚。2009年1月,被告人王某某与凌源市三十家子镇人民政府签订息访协议书,并在息访保证书上签名,凌源市三十家子镇政府给予被告人王某某5万元救助款。2013年5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到北京中南海周边非上访区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2015年4月1日,被告人王某某到北京中南海地区非正常上访,被训诫后送至马家楼分流中心。根据以上事实,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提请并建议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一款(四)项之规定,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二年至三年有期徒刑。同时,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指控被告人犯罪所依据的相关证据。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2013年5月16日、2015年4月1日到北京中南海周边地区上访的事实及其犯寻衅滋事罪予以否认,辩解称其未到中南海周边上访,不构成寻衅滋事罪。辩护人王飞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证据不足,被告人王某某未实施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未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经审理查明:2003年至2015年间,被告人王某某因村财务公开、自家大棚架子质量、其妻子石某某因上访被劳动教养等问题,先后多次到相关部门上访并被行政处罚。2009年1月,被告人王某某与凌源市三十家子镇人民政府就大棚损失问题签订息访协议书,并在息访保证书上签名,凌源市三十家子镇政府给予被告人王某某救助款人民币5万元。2013年5月16日,被告人王某某到北京中南海周边非上访区上访,被北京市公安局府右街派出所训诫。2015年4月1日,被告人王某某到北京中南海地区非正常上访,被训诫后送至马家楼分流中心。2016年3月11日,被告人王某某被沈阳市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证人韩某某证言证实:我是自2010年5月担任三十家子镇白家油坊村村支部书记,王某某是我们村村民,据我了解,王某某多次去辽宁省、北京上访,主要是因为王某某家原来建大棚被大雪压塌问题,王某某和政府要赔偿问题,王某某妻子石某某被劳动教养问题及我们村2009年前财务公开问题。王某某大棚被雪压塌问题,三十家子镇政府已解决。我们村2009年以前的财务早就公开了。王某某这次被拘留是因为到北京上访。2015年4月份我作为王某某取保候审的担保人给他办理了取保手续,但取保以后我给他打电话他不接,发短信回了几条就不回了,找不到他。2016年2月27日,我给王某某发短信问“你在哪”,他说“在北京”,我问他去干什么,他说“在你权利范围内,灌溉问题你都不给我处理,你还说什么事”,后来王某某就没有给我回过信息。证人崔某某证言证实:我是自2015年1月19日开始担任三十家子镇政府信访办主任。王某某是三十家子镇白家油坊村村民,长期上访。据我了解,王某某上访主要是他家建大棚问题,白油坊村财务公开问题,他妻子石某某被劳动教养问题。2015年4月1日我和其他镇政府干部去北京将王某某接回来,听说王某某去北京非访区上访了。王某某这些年一直去辽宁省、北京上访。证人乔某某证言证实:我是三十家子派出所的警务工作人员。2016年2月27日,我给王某某打电话问他在哪,王某某说用短信说,就给我挂了。王某某回短信“我在北京,早就来了,你们给我办的取保候审不合理,我去公安部要求把取保候审给我撤销”,我问他到底在哪,他回“我说实话有啥好处吗”,我说没有,他也没再回我短信,过两天,他给我发短信,我没回他。4、被告人王某某供述:我是从2003年开始上访至今,我上访主要是因为下岗失业、村务造假、妻子被劳动教养及大棚的事。我去过朝阳信访局、辽宁省信访局、国家信访局、最高法院、全国人大、中纪委上访过,去了次数太多了,我记不清去了多少次,我在北京和凌源给国家领导人邮过信,因为上访我被拘留过三四次。我在政府写的不再上访保证书上面签过字,是因为我儿子上学需要钱,还有用劳动教养威胁我,我才签的。2013年5月16日,我去中南海游玩,我身上有上访材料,把我当做上访人拉走了,我没到中南海周边上访。我于2015年4月1日到北京市信访局上访,后又去府右街邮寄上访材料,到达目的地后,有人问我干嘛的,我说我上访的,就被警察带到北京市府右街派出所开出训诫书,将我送到马家楼。5、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某某的犯罪主体身份适格。6、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出具的训诫书及工作说明证实:被告人王某某于2013年5月16日、2015年4月1日二次去中南海地区上访并被训诫的情况。7、公安机关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王某某于2007年11月16日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及2015年4月2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后被撤销的情况。8、记账凭证、借据、支据证实:三十家子财政所记载王某某上访经费5万元及被告人王某某已领取救助款5万元的事实。9、协议书及保证书证实:2009年1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与三十家子镇政府就大棚损失问题签订息访协议,并保证就大棚损失永不上访。10、朝阳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朝市劳教字(2004)第164号劳动教养决定书证实:被告人王某某的妻子石某某于2004年7月13日被劳动教养。11、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2004)于行初字56号行政判决书、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沈行终字第56号行政判决书、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沈行监字第21号驳回申请再审通知书证实: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维持石某某被劳动教养的决定,并经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及驳回再审申请的事实。12、关于王某某与白家油坊村往来账目遗留问题处理书证实:白家油坊村一次性支付王某某壹仟零陆拾圆整,王某某与白油坊村往来账目彻底结清的事实。13、公安机关出具的抓捕经过证实: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的归案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信访规定,到北京重点地区非正常上访,扰乱了社会秩序,被公安机关训诫处罚后,不思悔改,仍继续到北京重点地区上访滋事,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某某辩解称其于2013年5月16日、2015年4月1日到北京中南海周边地区未进行上访,经查,有证人韩某某、崔某某的证言、训诫书、工作证明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故对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意见,经查,被告人王某某曾到中南海周边地区上访滋事被当地公安机关训诫后,仍不思悔改,再次到上述地区上访滋事,破坏了当地的正常社会秩序,故对被告人王某某的辩解意见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被告人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本院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对被告人判处二年至三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依法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1日起至2018年8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赵恩军
代理
审判员 赵爽燕
人民陪审员 尹 泓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孟庆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