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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22执205号

兰州前进机械装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青海华鼎重型机床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皋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6-08-30
所属地区
皋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兰州前进机械装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华鼎重型机床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122执205号

申请执行人:兰州前进机械装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皋兰县石洞镇新兴路719号。

法定代表人:蔡少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天海,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小明,该公司副部长。

被执行人:青海华鼎重型机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县体育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青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4月3日作出的(2015)皋民二初字第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加工费14036.02元,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另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本案执行费11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青海华鼎重型机床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4147.02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白种明执行员  钱武军执行员  高 风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杨 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