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皋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122执205号
申请执行人:兰州前进机械装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皋兰县石洞镇新兴路719号。
法定代表人:蔡少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天海,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小明,该公司副部长。
被执行人:青海华鼎重型机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大通县体育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青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5年4月3日作出的(2015)皋民二初字第6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加工费14036.02元,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另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本案执行费11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青海华鼎重型机床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4147.02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白种明执行员 钱武军执行员 高 风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杨 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