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6民初3229号原告邹平建丰租赁站。经营负责人吕其斌。被告江苏鹏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平建丰租赁站与被告江苏鹏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立即冻结被告在银行的存款1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江苏鹏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5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王淑通
审判员 刘明河
审判员 孙作举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谭杰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