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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1执437号

齐路恩、吴录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9
公开日期
2017-06-27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齐路恩,吴录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1执437号申请执行人齐路恩被执行人吴录军枣强县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6)冀1121民初第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吴录军银行存款人民币13044.3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桂芳执行员  杜志广执行员  许建奎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刘 丽 关注公众号“”